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,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。
一、 受理民事、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
1、 辖区内已经生效的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;
2、 有明确的申诉理由。请求或检举事实;
3、 有抗诉申诉书和原审判决书、裁定书;
4、 有与申诉理由、检举事实相一致的证据材料;
二、 审理民事、行政申诉案件的立案条件
1、 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;
2、 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;
3、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、裁定的;
4、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、受贿、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。
三、 不予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范围
1、 判决、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;
2、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案件;
3、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;